借420萬僅袋104元 主婦控6財仔中介

五十三歲主婦,為還十八萬元欠款,經中介公司多次轉介向財務公司借高息貸款「債冚債」,以為最終可獲轉介借低息貸款,但反而令欠債愈滾愈大,更在不知情下用了估值約一千二百萬元的住所的一半業權作抵押。她已入稟高院,聲稱被中介公司誤導及被財務公司收取違法高息,更透露自己其中一次貸款四百二十萬元,但僅有一百零四元「落袋」。她要求高院裁定該些借貸協議無效,並向六間公司追討共約二百九十萬元。

原告蔡愛蓮,六名被告依次是景峰國際企業(香港)有限公司、時富物業按揭有限公司、新金峰國際企業有限公司、唯一物業信貸快遞有限公司、恆豐資產管理中心有限公司,以及亞馨信貸香港有限公司。入稟狀稱,蔡只有中二學歷,英文程度欠佳,廿三年前結婚後一直是主婦,蔡與家人居於馬鞍山海典居一個由她與丈夫聯名持有的單位。蔡於前年欠銀行十八萬元,並於同年六月向財務公司借了三十萬元還債。
按入稟狀所述,首被告於前年十一月告訴蔡,只要蔡向財務公司借高息貸款及有數個月的良好還款紀錄,便可轉介蔡向銀行借低息貸款還債。蔡被轉介向次被告借了一百萬元,在還清上筆欠債和支付不同收費後,蔡僅收到卅七萬元。蔡指,該筆貸款的年息雖為卅厘,但蔡在一個月後還款時要支付十萬元利息,年息實為一百一十厘,超過法定的六十厘上限。
蔡於前年十二月收到自稱是東亞銀行的職員來電推銷低息貸款,對方叫蔡透過東亞銀行指定的中介公司第三被告提出申請。惟第三被告轉介蔡向第四被告借了三百萬元,在還清上筆欠債和支付借貸保證金給第三被告後,蔡僅收到八萬餘元。蔡指,該筆貸款年息雖為卅六厘,但蔡於去年七月提早還款時被罰息逾廿二萬元,無論罰息的日期以一日或一個月計算,都超出法定上限,前者更高達二千六百七十三厘。

抵押住所一半業權 婦:不知情

第五被告於去年七月聲稱可轉介蔡借低息貸款還債,蔡被轉介向第六被告借了四百二十萬元,大部分用來清還上筆欠債,蔡貸款後獲發一張五十六萬一百零四元的支票,但被第五被告收了五十六萬元行政費和其他開支,最後只收到一百零四元。蔡指,該筆貸款年息雖為廿六厘,但蔡首月支付逾九萬元利息,以蔡收到支票計算,年息實為一百九十一厘。
蔡之後再被轉介向另一間財務公司借了四十萬元,用來支付第四被告的罰息。該財務公司於去年十月入稟區院向蔡追討欠款,蔡始得悉每次借錢時都在不知情的情況下用了其住所的一半業權作抵押。蔡已報警求助,現再入稟高院要求裁定蔡與第一、第三和第五被告的貸款協議無效,並向六名被告追討合共二百九十萬元。

案件編號:HCA 910/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