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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420萬僅袋104元 主婦控6財仔中介

五十三歲主婦,為還十八萬元欠款,經中介公司多次轉介向財務公司借高息貸款「債冚債」,以為最終可獲轉介借低息貸款,但反而令欠債愈滾愈大,更在不知情下用了估值約一千二百萬元的住所的一半業權作抵押。她已入稟高院,聲稱被中介公司誤導及被財務公司收取違法高息,更透露自己其中一次貸款四百二十萬元,但僅有一百零四元「落袋」。她要求高院裁定該些借貸協議無效,並向六間公司追討共約二百九十萬元。 原告蔡愛蓮,六名被告依次是景峰國際企業(香港)有限公司、時富物業按揭有限公司、新金峰國際企業有限公司、唯一物業信貸快遞有限公司、恆豐資產管理中心有限公司,以及亞馨信貸香港有限公司。入稟狀稱,蔡只有中二學歷,英文程度欠佳,廿三年前結婚後一直是主婦,蔡與家人居於馬鞍山海典居一個由她與丈夫聯名持有的單位。蔡於前年欠銀行十八萬元,並於同年六月向財務公司借了三十萬元還債。 按入稟狀所述,首被告於前年十一月告訴蔡,只要蔡向財務公司借高息貸款及有數個月的良好還款紀錄,便可轉介蔡向銀行借低息貸款還債。蔡被轉介向次被告借了一百萬元,在還清上筆欠債和支付不同收費後,蔡僅收到卅七萬元。蔡指,該筆貸款的年息雖為卅厘,但蔡在一個月後還款時要支付十萬元利息,年息實為一百一十厘,超過法定的六十厘上限。 蔡於前年十二月收到自稱是東亞銀行的職員來電推銷低息貸款,對方叫蔡透過東亞銀行指定的中介公司第三被告提出申請。惟第三被告轉介蔡向第四被告借了三百萬元,在還清上筆欠債和支付借貸保證金給第三被告後,蔡僅收到八萬餘元。蔡指,該筆貸款年息雖為卅六厘,但蔡於去年七月提早還款時被罰息逾廿二萬元,無論罰息的日期以一日或一個月計算,都超出法定上限,前者更高達二千六百七十三厘。 抵押住所一半業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