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收數公司被禁制追數屢見不鮮,但銀行被禁制追數則較為罕見。一名市民昨日入稟高等法院,聲稱十一年前已停用涉案兩張信用卡,指花旗銀行聘用收數公司追債對他構成滋擾,故向法庭申請頒布禁制令並索取賠償。
原告趙文強(譯音),被告為花旗銀行;入稟狀稱,原告以往為被告的客戶,被告於○二年間,派員向原告追收聲稱涉及兩張信用卡的債項十二萬元,而原告自九三年已停用該卡,根據時限條例,民事追訴期限為六年,故按時限條例,該筆債項已不能追討。
案件編號: HCA44/2005
https://hk.news.appledaily.com/local/daily/article/20050111/4578838
原告趙文強(譯音),被告為花旗銀行;入稟狀稱,原告以往為被告的客戶,被告於○二年間,派員向原告追收聲稱涉及兩張信用卡的債項十二萬元,而原告自九三年已停用該卡,根據時限條例,民事追訴期限為六年,故按時限條例,該筆債項已不能追討。
案件編號: HCA44/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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