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年時效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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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年時效條例.......必看!! 轉貼by反收數根據時效條例,由條數到期日起計六年內,如果債主無告過上法庭的話,理論上在六年後,
銀行已經喪失法律申索權利,係無權再追嘅。

不論六年當中有無任何追收行動,包括出追收信、律師信或屎蟲。
曾經有兩個類似個案,銀行過哂六年期限,
當中無告過上法庭,但仲搵屎蟲去追,
結果債仔反告銀行;但最後場官司都係無打到,
庭外和解;銀行界一定唔想有類似案例被確立,寧願唔追,
打輸咗的話,全香港銀行就大件事!累街坊!
DCCJ1713/2004(區域法院案件)
HCA44/2005(高院案件)
如果各位為咗單單一條過哂六年嘅數而去搞破產,
根本無必要。



搵少少料呀(轉貼)

走數朋友計清楚時間呀~!


根據香港法例第347 章《時效條例》第4條 「有關合約及侵權行為的訴訟以及某些其他訴訟的時效」,民事索償的追溯期限為6年,銀行必須在約定還款之日期計起的6年內作出追討,否則法庭
不會受理。

「對」 


要注意,6年是由還債日開始計起,而非欠債日。 「不一定對;如果當中曾經還款,這個說法可以成立;因為法律上的時限因承認責任行為
﹝還款﹞而伸延;但在完全沒有作過還款的情況下,六年時限仍然有效。」


另外, 如果銀行在這6年內曾經採取法律行動追討,例如:入稟法院申請代替通知命令,或於法庭認可報章刊登欠債聲明,期間即使搵你唔倒,也不受《時效條例》約束,銀行仍然有權向你追討。

「不一定,要視乎有沒有獲得判令;根據「時效條例」,如果獲取了判令的話,
由判令日起計,勝訴一方可以再向欠款人追討十二年,當中頭六年可採取進一步

法律行動,例如申請欠債人破產。」 


參考資料: 
雙語法例資料系統

還要提你, 如果你欠的是卡數就比較麻煩,
因為
所謂6年時限, 是以到期還款之日開始計算, 而非簽賬日;「對」 
而信用卡欠款和利息計算日子較複雜, 通常每次只會要你繳付最低還款額, 
餘款加上利息的還款期會是無限期地推下去,
故表面看來已經超過6年很久, 但實際上是不斷重新計起。
「看上面藍色部分。」

而且如果銀行能證實你其間曾在多間銀行有欠款, 然後刻意避債,
你便有可能涉及訛騙等刑事罪行, 一經定罪, 你有機會入獄。 


「不一定!警方需要證明在借款時,欠債人已經是有心避債,這個比較難證明的。」